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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全法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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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建特权法规。
唐太宗所完善的律令,无疑是阶级压迫的工具,是出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群众专政的需要。
正如魏徵所说:“为理之有刑罚,犹执御之有鞭策也,”
比喻刑律不过是君主手中奴役百姓的一根鞭子,形象地揭示了贞观律令的阶级本质。
事实也是如此。
贞观二年,唐太宗对大臣说:近来发生奴婢告发主人“谋逆”
的事,必须禁止。
“自今奴告主者,不须受,尽令斩决,”
可见,奴婢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一点儿地位,简直不当作人对待。
格杀勿论,不正是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残暴性吗?至于《唐律》把“造反”
定为“十恶”
之首,规定“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”
,那首先就是不准农民群众进行反抗斗争,集中地暴露了它的吃人本质。
为了保证对农民的赋役剥削,《唐律》还规定“诸脱户者,家长徒三年,无课役者减二等”
,这又完全体现了封建剥削阶级的意志。
《唐律》和往代法律一样,还制定了维护封建特权,等级制度的条文,在诉讼、量刑上根据不同等级作出不同判决,以及优待尊者、贵者的种种司法特权,如《唐律》有“八议”
的规定,使官僚贵族享有减刑、抵罪、赎罪等特权。
所谓“八议”
,即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勋、议宾。
这八类人无非是皇亲国戚、官僚、地主等,他们有罪,从而议之,可以赦免减刑。
官越大,赦减机会就越多。
《唐律》规定,九品以上官若犯“流罪”
以下的,可用铜(唐代以铜制钱)来赎罪,如徒一年,以铜二十斤赎,徒二年四十斤,以此类推。
这就为有钱有势的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庇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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