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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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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苏美尔城邦时期
苏美尔城邦时期的法律记录被古代书吏们称为“迪提拉”
(ditilla),其字面上的意思为“了结了的案子”
或简称为“结案”
。
但并非所有被称为“迪提拉”
的文献涉及的都是法律案件,也有一些只是涉及婚姻、离婚、买卖及馈赠等契约的公证。
从理论上讲,至少到乌尔第三王朝时期,国王负责全苏美尔的法律和正义,但实际上法律掌握在众多城邦的地方统治者恩西手中。
在较早的法庭文案中,恩西的名字往往代表官方的签名;后来恩西的名字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名字一同出现;再后来就只有法官的名字而不见恩西的名字了。
从现有的材料看,神庙在司法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,迄今尚未发现有“某某神庙的法官”
之类的记载,神庙只是当事人起誓的场所。
但出于某种特殊原因,神庙也可能任命自己的法官。
法庭通常由三至四名法官组成,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只由一至二名法官组成。
当时还没有职业法官出现,在文献中所列出的法官绝大多数是航海商人、传令官、书吏、治安员、监督官、占卜官、行政长官、档案员、神庙管理员、城市长老甚至恩西等。
还有一些人被称为“王家法官”
,例如,在出自尼普尔的一份迪提拉文件中,有七名法官就被称为“王家法官”
,这可能表明,尼普尔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庭,可能系终审法庭。
关于如何任命法官、其任职期限及报酬等方面的情况,目前还不得而知。
在迪提拉文件中还提到一种人,他们被称为马什吉姆(Mashkim),可能是一种法庭书记员,其职责是为法庭准备“提案”
和监督法庭程序。
他们的工作是有偿的,例如,在一份文件中有这样的记载:“为马什吉姆所做的工作支付1舍克勒银和1只小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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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美尔人的法庭程序大致如下:一个案件由当事的一方起诉,如果涉及国家利益,则由国家政府的管理部门起诉;之后把证据带到法庭;通常有一些证人做证,也可能有“专家”
或“高官”
提供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词;只有当法庭所要求的一方在神庙起过誓后,法庭才做出判决。
通常由一至二位证人起誓,而不由当事人起誓,除非证人的证词遭到当事人的否认。
如果一方能提供确凿的书面材料证据,则免于起誓。
判决通常由这样简洁的语言表达:“它(争执的物品、财产或奴隶)被证明属于某某(胜方)”
,或者是“某某(胜方)可以合理地占有它(争执的财产或奴隶)”
,又或者是“某某(败方)必须赔偿”
等。
有时如果需要——但并非总如此——还会指出判决的理由。
二、古巴比伦时期的司法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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